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职能,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我局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广泛,涵盖多个方面,如政策文件、机构概况、工作动态、业务工作、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数字新疆”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的提示引导,查找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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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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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集中办公区6号楼319办公室 |
邮政编码 |
8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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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10:00至13:00,16:00至19:00,冬季10:00至13:00,15:30至18:3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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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991-2384561 |
传真 |
0991-2384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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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bgs@x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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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请地址 |
http://sfj.xinjia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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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我局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并提供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我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集中办公区6号楼319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10:00至13:00,16:00至19:00,冬季10:00至13:00,15:30至18: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384561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集中办公区6号楼319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2384561
邮编:830000
其他:我局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bgs@xj.gov.cn)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1-2384561(工作时间内)进行确认。
(4)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我局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2.告知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作出答复。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我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将根据《条例》规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对外联系电话(0991-2384561)仅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的渠道之一,非办公时间可通过我局网站“网民留言”频道留言咨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意见建议、投诉举报,请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为进一步提升数字化发展服务效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办理业务及互动交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门户网站于今日正式上线(试运行)。 因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部分功能仍在优化完善,如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页面异常、操作不畅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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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
2025年12月18日